12月19日,永兴法院审监庭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的案件,并向当事人所在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。
原告小凯(11岁)系被告永兴县某小学的学生。2012年6月6日上午课间休息时,小凯与同学游戏过程中,因手抓住窗户钢筋,他的右手肘部不小心碰压在了有裂缝的窗户玻璃上,导致玻璃破裂,小凯的右手肘部也被玻璃划伤,造成右尺神经断裂,右肱三头肌断裂,经鉴定为八级伤残。案件诉至我院后,我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优先、特殊保护的原则,从快、从速进行了审理,由学校支付小凯医疗等经济损失共计53558.19元。
案件审理结束后,我院结合案情仔细排查事故发生的原因,针对学校存在的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过错的行为发出了《司法建议》,建议学校应当在职责任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、生活的管理、保护工作,强化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,认真组织、有效保护,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结果的发生,并请学校及时反馈意见,与法院一道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不懈努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