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9日,教育部公布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教师出现体罚学生、骚扰学生、索要财物、有偿家教等十种违反师德的行为,将受到警告、记过、降职甚至开除的处分。
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很多,到底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?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介绍,《办法》在制定过程中,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、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、能够达成共识的教师职业行为加以调整,在梳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,规定十种违反师德行为需要加以处理,以此明确教师职业行为的底线。
这十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,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;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;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;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评审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;体罚学生;以侮辱、歧视、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学生身心伤害;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、学生财物;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,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、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;不听劝阻,组织、要求、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,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等。
如果教师出现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,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、开除等处分。其中,警告期限为6个月,记过期限为12个月,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。如果外籍教师出现这些行为,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。
《办法》提出,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,并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,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。(任敏)